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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雪芬:上诉状 #胡必亮 to 北京互联网法院

徐雪芬 徐雪芬札记 2024-02-03

导语:

北师大教授胡必亮(已退休),因为半年之前的网传言论“建议更多的中国女大学生嫁给F洲和H人”,将几十个转发的自媒体人告上北京互联网法院,向每个人平均索赔4-5万,总共可能索赔超过100万 (无法准确统计,仅供参考)。

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判决自媒体人构成侮辱、诽谤侵权。

我是其中一名被胡必亮索赔的被告之一。

胡必亮一个人同时起诉几十个自媒体人,这在网络维权史上是罕见的。只有富且坚,才能做到。

真是“滴水之恩”,胡必亮涌泉相报!

胡必亮斩钉截铁巨额索赔,展现了胡必亮的维权能力和诉讼自信。

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胡必亮的批发诉讼,也是自媒体人危机下的雪上加霜。

法治前行,我们永远不能忘记胡必亮的杰出本事!舆论监督,我们永远不能忘记胡必亮的诉讼神话!

上诉状(简易版)

上诉人:徐雪芬

被上诉人:胡必亮,北京师范大学退休教授

上诉人因网络名誉侵权案,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,现提出上诉。

上诉请求:

一、追加转载来源《科XXX乐》运营者为第三人,查清事实。

二、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侵权事实不成立。

三、由被上诉人胡必亮承担二审上诉受理费。

上诉理由:

一、上诉人转载来源文章时未添加、未删改任何文字。

原审判决在未将公众号文章来源作者列为共同被告,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,单方面采纳被上诉人胡必亮作为一方当事人未查证属实的否认之说,直接认定上诉人侵权,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。

二、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在法庭上“未构成侵权4要件”的发言只字不提:即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过错;客观上未实施违法行为;本案不存在名誉受损的客观事实;受损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,没有因果关系。

转载来源文章中出现“卖国”说辞并非侮辱,而是原作者的善意认知和评价。文章下面留言“汉奸”,只有虚拟网名,不属于社会评价。因为留言者没有姓名;没有具体个人信息。

三、上诉人转载的只是被上诉人胡必亮的个人婚恋观而已。“建议嫁给非洲黑人”,既没有贬损他的人格,也不可能毁坏他的名誉。他否认没有说过,法院没有认定他说过,不等于他没有说过。

即便他真没有说过,也只是说法不实,根本不构成侵权。

四、全网说胡必亮说过,上诉人不知道他有没有说过就转发了。

当被上诉人胡必亮向平台投诉时,上诉人立即删除,已经尽了及时义务。在被上诉人投诉之前,上诉人无法辨别这番言论的真假,不构成明知、应知侵权。

被上诉人滥用诉权,成批起诉上诉人等认为嫁给黑人的说法不妥,恰恰是其内心对黑人有偏见、有歧视,完全歪曲了习总书记“一带一路”的倡议。

五、原判认定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文章中引用的言论出自原告,构成对被上诉人的诽谤及侮辱,完全是把上诉人的核实能力无限拔高。

上诉人转发的只是公众人物一个意见表达,不需要核实真伪。因为意见表达,不是一种事实状态。

除此之外,只有专业性较高的调查甚至侦查才能核实。显然,这种核实能力和成本超过了上诉人的承受能力。

退一万步,自媒体舆论监督即使使用他人的不实信息,名誉受损程度不大,也不应该认定未尽核实义务。

上诉人转载文章时,被上诉人的言论已经上了热搜,成为公共事件、公共议题。

原判不顾公众人物的举证责任更重,也只字不提作为公共事件、公共议题中的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进行正当的、必要的、适度的合理限制,全盘照抄被上诉人胡必亮的诉讼请求,有违法裁判之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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